October 31, 2004

台灣海岸之美攝影比賽

為推廣台灣海岸綺麗迷人的風景,特舉辦『台灣海岸之美』攝影比賽。
連結網站: http://yml.media104.com.tw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籌備會)
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

承辦單位:
墨田科技展示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02)8712-1182
http://www.moten.com.tw

由 fancying 發表於 09:00 PM | 迴響 (0) | 引用

February 27, 2004

小心假郵差讓你傾家盪產!

最近收到一封伊媚兒,竟有人利用假郵差行騙,讓民眾簽下一千二百萬元本票的智慧型詐騙案。內容如下...

小心假郵差讓你傾家盪產!
就算是認識的郵差,也要先看過再蓋章,而且絕對不能按指印免得被奸人所害,
一般收掛號信,只要印章或蓋指紋就OK了,不用兩者兼具,
如果真的有這麼要求,就要小心一點了,提醒家中的人吧!時機不好,動歪腦筋的人愈來愈多,所以要更加小心才是......
希望大家看緊自己的荷包..^v^... 請各位告訴家人,尤其是平日上班時間家中大多只有老人或小朋友在家,如有郵差或民間快遞送掛號信件來要求簽名及蓋章,真正的郵差是不會叫人蓋了章又按指印,所以一定要小心,不要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立委15日揭發一起歹徒冒充郵差以假掛號信讓民眾簽下一千二百萬元本票的智慧型詐騙案。這張本票流落到第三者的手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結果無辜的被害人面臨所有 的財產、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的厄運。

一張記載著一千二百多萬元金額的本票,前後左右折折疊起來,露出空白的一面,讓被害人梁老先生誤以為是掛號信收執聯,在假郵差半推半就下蓋了印章並按了指模,因此本票成了有價證券。事後被害人遭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房子被查封扣押。老先生擔心房子被拍賣而四處喊冤,他強調絕對沒有欠人家半毛錢,根本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騙。這起詐騙案發生在去年8月,當時一名騎著郵務車的郵差送來裝有1千元紙鈔的掛號信請被害人簽收。歹徒穿的打扮跟真郵差完全相同,信件的郵戳也經過台北、三重郵局投遞,行騙過程看不出破綻。

立委希望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不要成為騙徒的幫兇,要求暫停拍賣的處分。
另外,立委也質疑郵務士被冒用,中華郵政難免有疏失責任,呼籲民眾多加注意,以免成為下一個受害對象。

PS: 請大力轉送以免有人再次受害,謝謝大家!

由 fancying 發表於 07:32 PM | 迴響 (0) | 引用

February 14, 2004

凡想部落BLOG 操作圖示

凡想部落 BLOG 操作圖示大致完成,凡想會員 請點這裡 觀看。

操作圖示之網頁若無法顯示圖片,請按滑鼠右鍵點選「顯示圖片」或按 F5 鍵重新整理。

wenchang 留

由 fancying 發表於 02:01 PM | 迴響 (0)

February 13, 2004

敬悉凡想成員

特別感謝來去澎湖逛逛站長黃建設先生提供本會網頁空間以及本會蘇站長文鎮前輩維護主持本會網站的用心。

藝術作品是很個人化的東西,任何人都無法代替作者加以表達、詮釋。因此「凡想部落BLOG」網頁之功能可讓本會成員主導自己的作品,更可為其作品加以詮釋、註解,完全展現個人風格。

「凡想部落BLOG」的基本功能有以下兩點.....

一.每位成員可隨時隨地從自己電腦裡上傳發表作品、文章。
二.每位成員可隨時隨地從自己電腦裡刪除或修改曾經發表之作品及文章內容、標題。
如此不但可以減輕日理萬機之蘇站長的負擔,又可充分表達作者個人之風格,一舉數得。希望成員多加利用。

本網頁右邊索引中之「個人作品」,因程式的關係必須發表至少一篇之圖文並選擇「主要類別」中之個人名子才會顯示作者名字及篇數。
而「分類作品」,必須儲存文章後再點選主要類別旁的「指定多重類別」,
在指定多重類別裡選擇作品類別後,必須再儲存一次所要發表的文章,如此才能將您的作品歸類,否則不會歸類,在此向各位成員說明。
「會員留言版」只要選擇「主要類別」中之“會員留言版”即可,不用再選擇「指定多重類別」,以免留言內容重複發表。若主要類別選擇的是個人名字,則可再選擇「指定多重類別」中之《會員留言版》以利歸類。

另外之前所發表之作品因顯現方式有礙閱覽,因此小弟私自將其改為彈出式以方便閱覽,在此向蘇站長及原發表者報告說明一下。

還有一點就是上傳作品時請在作品檔案名稱前加上自己的英文名字或代號,以免上傳時與別人的檔案相撞,並利於後續管理。

本「凡想部落BLOG」程式使用方法非常簡單,若有成員要發表作品或想瞭解使用方法,請開啟您的電腦並連線上網後打電話給小弟,小弟將同步上網指引使用方法,約五分鐘之內就可輕易上手,非常簡單。
若想進階使用,可請蘇站長指導。

小弟近日會製作一篇「凡想部落BLOG」基本操作圖示 公布在此,只要按圖操作即可,敬請期待。

洪文章 留

由 fancying 發表於 12:15 AM | 迴響 (0)